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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恢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相宝公民身份号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相宝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1146号被罚款人:吴相宝公民身份号码:×××0036本院在执行仙居永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相宝、孙荣伟、郑燕华、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吴相宝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相宝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8月3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