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潘是富、周建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是富,周建彪,毛苏荣,邹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建彪,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毛苏荣,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邹宗科,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潘是富与周建彪、毛苏荣、邹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建彪、毛苏荣、邹宗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邹宗科的房产已由本院其他案件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潘是富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的申请执行标的372万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