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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住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某,住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利息8000元及从2014年5月11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申请执行人郑明峰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比亚迪”牌小汽车一辆,×××”吉利全球鹰”小汽车一辆,上述两辆车已于本案立案之前抵债给他人,但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注册的会宁县某钢筋配料厂、蛋鸡养殖厂名存实亡,没有可供处置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有位于会宁县开发区桃林巷176平米的小二楼一套,位于会宁县八里湾街道33平米的铺面一间,均无产权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达80万元。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从2017年起每年农历腊月20日之前交纳执行款20万元,法院按比例给各申请执行人分配,直到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某撤回执行申请。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2执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德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胡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柴生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