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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志英诉被告李维玉、魏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玉,魏兴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00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贾志英,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常青,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维玉,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魏兴秀,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贾志英与李维玉、魏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川0116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魏兴秀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都上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7.99㎡,业务件号:权××××),并同时查封了案外人成都双流佳丰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贾志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贾志英以魏兴秀不承担还款责任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魏兴秀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都上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7.99㎡,业务件号:权××××)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成都双流佳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川××××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