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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7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7163号原告: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吕思久,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勤志,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于强,男,住青岛市。原告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