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094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姚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郑少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