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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修权与曹凤仪、吉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修权,曹凤仪,吉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126号原告:付修权,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博仑,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凤仪,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商丘市。被告:吉茂林,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柘城县,系被告曹凤仪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修权诉被告曹凤仪、吉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曹凤仪、吉茂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修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修权负担。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杨荣方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