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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德意与胡承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9执549号陈德意、胡承东:陈德意与胡承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9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承东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德意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胡承东给付58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胡承东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665601001128486账户内585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其中包含50元执行申请费。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9执5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