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兴明、庞永刚、梁福成、张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庞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凤翔镇团结路中段被执行人:庞永刚,男性,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汤原县振兴乡东城屯;张兴明,男性,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汤原县振兴乡东城屯;梁福成,男性,1963年5月4日出生,住梧桐河农场7队;张东伟,男性,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梧桐河农场5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兴明、庞永刚、梁福成、张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