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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培成与曾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成,曾文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671号原告:马培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曾文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马培成与被告曾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马培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培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马培成负担。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成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