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培成与曾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成,曾文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671号原告:马培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曾文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马培成与被告曾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马培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培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马培成负担。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成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