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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德)食行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德阳市瑞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03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经济开发区西湖街159号。法定代表人孙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文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德阳市瑞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青云山路北段19号德阳恒大国际商贸城14栋9、10号。法定代表人周小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食行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市食药局以被执行人德阳市瑞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商贸公司)经营的152件雪花纯生啤酒(规格:500ml/瓶、12瓶/件)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不全,不能辨��,也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2016年4月17日依法作出(德)食行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瑞云商贸公司立即改正的同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雪花纯生啤酒152件;2.没收华瑞模具电磨7个、香蕉水3瓶、美工刀具2个、刷子5个、排笔9支、手套11双、口罩1个;3.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115520.0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瑞云商贸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德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德府复决字﹝2016﹞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申请执行人市食药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瑞云商贸公司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食药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瑞云商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食药局遂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EMS邮寄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食药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瑞云商贸公司送达了(德)食行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瑞云商贸公司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德阳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申请人市食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瑞云商贸公司在收到德府复决字﹝2016﹞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既没有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食药局2017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瑞云商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对催告书提出陈述或申辩。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德)食行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瑞云商贸公司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7日作出的(德)食行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 员代  正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