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泽林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18号三角花园还建楼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7947386X。法定代表人:陈双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泽林,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泽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06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泽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怡合双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135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至2017年8月31日,延迟履行利息为46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泽林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12080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