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特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金赛、张金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赛,张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特166号申请人:金赛男,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金,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代理人:张春雷,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人金赛男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申请人金赛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赛男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