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国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伟,男,1990年3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伟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亚东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刘惠春担任记录,被告人徐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国伟系无业人员。2017年1月至4月,徐国伟通过网络先后与被害人冷某某、周某某、裴某某、逯某某结识。徐国伟在与各被害人交往期间,趁冷某某、裴某某不备,盗得二人手机各一部(价值共计3600元),其又以借用电话为由,骗得周某某、逯某某手机各一部(价值共计6950元)。徐国伟到案后,公安机关将其持有的三星S7EDGE手机一部扣押并发还裴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被告人徐国伟通过网络结识冷某某。同年3月20日,徐国伟与冷某某来到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浪漫之夜旅店休息,徐趁冷熟睡,将其VIVOX9手机(价值1400元)盗走。2、2017年4月初,被告人徐国伟通过网络结识裴某某,二人相约至吉林省延吉市旅游。同年4月4日晨,徐国伟在日租房内(延吉市进学街恒基家园1单元5楼503室)趁裴某某不备,将其三星S7EDGE手机(价值2200元)盗走。3、2017年2月,被告人徐国伟通过网络结识周某某。同年2月27日,徐国伟来到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与百汇街交会处周某某工作的卓洋网络会所,谎称借用电话,骗得周某某华为MATE9手机(价值2850元)一部。4、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徐国伟通过网络结识逯某某。同年4月16日,徐国伟与逯某某来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城路乐居旅店休息。徐国伟谎称借用电话,骗得逯某某苹果6SPLUS手机(价值4100元)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潘某某证言;被害人逯某某、冷某某、周某某、裴某某陈述;被告人徐国伟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冷某某、裴某某不备,盗得二人手机各一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国伟对周某某、逯某某谎称借用电话,骗得二人手机各一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徐国伟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徐国伟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徐国伟盗得的冷某某的手机一部及骗得的周某某、逯某某的手机各一部,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国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国伟向被害人冷某某退赔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赔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元、向被害人逯某某退赔人民币四千一百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