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茂爱、察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茂爱,察海强,朱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何茂爱,女,193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察海强(曾用名察扬义),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朱国栋,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茂爱与被执行人察海强、朱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察海强、朱国栋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贰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察海强、朱国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察海强所有的并在其名下的位于菏泽市西城八一西街的房产二处被依法查封,房产证号分别为:牡070971、牡070972号。现上述涉案房产在菏泽市牡丹区2016-17号地块中国牡丹健康城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丈量编号分别为:12-146号、12-14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察海强所有的并在其名下的位于菏泽市西城八一西街二处房产(证件号为:牡070971、牡070972号)的房产拆迁补偿款收入人民币15万元,丈量编号为:12-146号、12-147号,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