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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73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被告:钟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