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73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被告:钟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