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3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翟宝军与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宝军,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翟宝军,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冯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翟宝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6)吉0106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从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公司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款,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