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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群、原审被告陈玉英故意伤害罪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4刑申26号魏群:你因原审被告人陈玉英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不服(2015)永刑初字第411号及(2016)闽04刑终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申诉交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你在申诉状中提出的主要申诉意见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有误,你在该案中没有明显过错,且原审被告人陈玉英在对你殴打过程中还实施侮辱行为,故原判量刑过轻,建议撤销缓刑、依法重新判处。本院在复查过程中,调阅了一、二审的案卷材料,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现作出如下评判:本案系因你在原审被告人陈玉英向你追讨交通肇事赔偿款时言行不当而引发,一、二审判决认定你具有一定过错,并判定你自行承担30%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发起因、陈玉英对你实施伤害的过程及伤害行为造成的结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根据坦白、附带民事赔偿适当、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等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在法定刑幅度内对陈玉英判处相应的刑罚,并适用缓刑,量刑并无不当。你提出的申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