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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荣军与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军,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720号原告:张荣军,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北芒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59612022。法定代表人:袁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军诉被告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振西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张荣军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浩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