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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述文与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文,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545号原告:张述文,男,194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原告张述文与被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述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述文负担。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