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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张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张明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84号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址敦化市3305厂西侧。临时负责人:孙芳发,该公司临时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丽,住敦化。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