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联营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7951-6,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咸阳国际机场内。法定代表人夏明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1598352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255号116、118室。法定代表人邹美蒂,该公司总经理。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联营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重裁字第05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249362元;三、本案仲裁费10910元,由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55元,由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9055元。以上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给付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合计255777元,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首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宝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9514元,并将255777元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3737元本院已代为扣缴。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重裁字第054-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