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展铭诉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展铭,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04号原告:杨展铭,住敦化市。被告: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伟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展铭诉被告吉林长江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展铭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展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展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6元,减半收取3513元,由原告杨展铭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