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帅志德与肖国洪、肖良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志德,肖国洪,肖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帅志德,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肖国洪,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正兴镇。被执行人:肖良伟,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执行帅志德与肖国洪、肖良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肖国洪、肖良伟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查封被执行人肖良伟在成都市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出资额为220万元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肖国洪在成都市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出资额为800万元股权,但该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