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红新与刘振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新与被执行人刘振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吉24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红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837.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振坤自动履行了2837.75元给付义务,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红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7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