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会法与王会福、许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法,王会福,许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604号原告:王会法,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王会福,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许丽卿,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法与被告王会福、许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王会法负担。审 判 员 陈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