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红梅、冯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红梅,冯卫东,邹俊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3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红梅,女,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卫东,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俊德,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上诉人董红梅因与被上诉人冯卫东、邹俊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红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小成、被上诉人冯卫东、邹俊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红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呼小伟审判员 王 威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