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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雷波凯兴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卢英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波凯兴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卢英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39号原告雷波凯兴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雷波县锦城镇东升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廖国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卢英门,男,生于1991年10月10日,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波凯兴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英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波凯兴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元,由原告雷波凯兴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