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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家璨与天津奥逸佳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璨,天津奥逸佳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826号原告:张家璨,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天津奥逸佳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张家璨与被告天津奥逸佳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璨与被告天津奥逸佳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家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张家璨承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