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0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房屋征收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01行初29号原告朱建军,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生,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五一街针织巷3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艳,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军诉被告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确实属于自愿且无其他规避法律的行为,也不损���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朱建军。审 判 长  包晓丽审 判 员  席春阳人民陪审员  陈文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柏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