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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艳艳、陶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艳艳,陶磊,黄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于艳艳。被执行人:陶磊。被执行人:黄鑫。于艳艳与陶磊、黄鑫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陶磊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2017年8月31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陶磊银行存款1321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磊名下车辆因不知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