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忠华、杨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华,杨光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689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住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世伟(公司员工),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王忠华,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杨光容,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华、杨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