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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亚娟与乌力吉都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娟,乌力吉都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825号原告王亚娟,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被告乌力吉都仍,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娟与被告乌力吉都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亚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亚娟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