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德贵与杨玉杰、王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杨玉杰,王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937号原告:张德贵,男,195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杨玉杰,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治国,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贵与被告杨玉杰、王治国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玉杰、王治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贵撤回对被告杨玉杰、王治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正芝人民陪审员 孙长亮人民陪审员 王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