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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德贵与杨玉杰、王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杨玉杰,王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937号原告:张德贵,男,195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杨玉杰,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治国,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贵与被告杨玉杰、王治国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玉杰、王治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贵撤回对被告杨玉杰、王治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正芝人民陪审员  孙长亮人民陪审员  王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