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某某犯盗窃、抢夺罪;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刑初65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某,2017年3月22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抢夺罪,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媛、代理检察员冯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关于盗窃的犯罪事实(一)2016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泾阳县崇文大街好声音KTV七楼东侧的三号员工宿舍内,趁同事被害人成某某、师某某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成某某价值4230元的银白色苹果6S手机一部、被害人师某某价值1104元的白色魅族蓝Metal手机一部和被害人郝某某钱包内550元现金。后被告人薛某某将盗窃的银色苹果6S手机以1300元卖给了咸阳市电信大楼外的小米手机体验店的杨某1,并将白色魅族手机解锁后留下自用,后该手机因毁损而被薛某某丢弃。被告人薛某某将所盗现金及销赃所得均用于日常花销。(二)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铁二十局十字西边123便利店内,假借该店店员,被害人文某某的手机打电话,期间被告人薛某某趁被害人文某某招呼其他顾客未注意之际,盗窃被害人文某某价值5643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手机出售于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以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三)2016年1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以去咸阳参加招商会为由,将其前同事被害人杨某2约至泾阳县博爱医院门口见面,后两人来到泾云路保君招待所205房间休息。期间,被告人薛某某趁被害人杨某2出门上厕所,房内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杨某2包内500元现金。盗窃所得用于日常花销。(四)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薛某某和被害人张某1等人在西安市三桥双拥路甲壳虫KTV二楼V66包间唱歌时,趁被害人张某1等人玩游戏、唱歌未留意之际,将被害人张某1放在沙发上的价值5220元的苹果PLU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手机出售于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以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五)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苏家寨村三益建材市场国珍店内与网友被害人陈某某见面,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假借被害人陈某某的价值2249元的VIVOX7手机下楼打电话,随即携手机离开。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手机出售于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以8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六)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和被害人金某某等人在泾阳县蓝星堡KTVA19包间内唱歌时,被告人薛某某趁被害人金某某上厕所之际,将被害人金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一部价值2124元的VIVOX7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手机出售于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以9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七)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泾阳县茯茶镇一期宁宁商店内,趁被害人武某某招呼顾客之际,将被害人武某某放在茶桌上的一部价值1300元的华为6X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手机出售于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以4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八)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薛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泾阳县运政路歌乐迪KTVB11包间内唱歌期间,被告人薛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不注意,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价值2379元的OPPOR9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手机出售于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该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以9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九)2017年1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礼泉县袁家村书院街其网友张某2上班的文昌塔瓷器店内同被害人张某2闲聊。期间,被告人薛某某趁被害人张某2外出之际,将其价值2799元的OPPOR9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薛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与泾阳县先锋大街一手机店。(十)2017年1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泾阳县高庄镇修石渡村G3手机体验店内,同其店主朋友胡某某闲聊,期间因被告人薛某某不慎将店内手机展台柜玻璃压碎,后薛某某利用被害人胡某某前往后院更换备用展柜,店内无人之际,将展柜内的一部价值612元的VIVOY31手机、一部价值741元的VIVOY51A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薛某某以370元的价格将VIVOY51A手机卖给咸阳市电信大楼外一摆地摊的;将VIVOY31手机留作自用,案发后被泾阳县公安局扣押并返还失主胡某某。二、关于抢夺的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咸阳市联盟三路北口捷迅通讯店内佯装选购手机时,趁该店店员被害人张某3不备,抢走店内价值2280元的VIVOX9手机一部和价值2480元的OOPOR9PLUS手机一部,后被告人薛某某将OPPOR9PLUS手机以1200元卖于被告人唐某某。将VIVOX9手机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泾阳县一三摩车车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成某某、师某某、郝某某、文某某、杨某2、张某1、陈娟利、金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张某2、胡某某、张某3陈述,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领条,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共盗取手机11部,价值28401元,盗窃现金1050元,共计2945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某某属多次盗窃。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手机两部,共计价值476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薛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依然予以收购并出售渔利,价值21395元。其行为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故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薛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二0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止。以上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浩然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人民陪审员 吴进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