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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江超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超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6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超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武,该自治区主席。再审申请人江超森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西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行终8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超森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不服广西自治区政府作出的桂政土批函〔2013〕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武宣县2012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41号批复),向广西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西自治区政府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桂政行复〔2015〕14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43号不予受理决定)。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547号行政判决,以141号批复是最终裁决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所指的是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而征地决定本身不具备行政裁决的特征,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143号不予受理决定,依法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来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认定的事实,武宣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9日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武宣镇草厂村民委土荫塘村进行了公告。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武宣镇草厂村民委土荫塘村村民从公告张贴之日起应当知道141号批复的内容,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广西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再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故广西自治区政府作出143号不予受理决定,结果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该答复中的“最终裁决”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相适应,是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广西自治区政府认为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决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不当。一、二审以此为由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亦不妥当。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主张可以成立。但鉴于一、二审适用法律不当并未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故不予再审。综上,江超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超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 斌审 判 员  曹 刚审 判 员  熊俊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竺娉书 记 员  曹 芳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