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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万可姆高科技有限公司诉王化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万可姆高科技有限公司,王化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可姆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428号1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费剑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化民,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上诉人上海万可姆高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万可姆高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万可姆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万可姆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万可姆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王骥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