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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石某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某(石某1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2。再审申请人石某1因与被申请人石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依据的(2009)丰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调解书是错误的,该调解书未对韩某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作出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遗嘱是否有效,石某2都没有继承权。根据一、二审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屋经营中心)调查的情况,拆迁安置的依据是基于石某2继承韩某名下房产的七分之五份额,错误还是来源于调解书,且计算方法混乱。根据拆迁规定,被拆迁人为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安置房屋的产权应继续共有,如改变原有份额,需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石某2未得到我的书面同意,擅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另外,拆迁安置有20平方米的奖励,也应按照继承份额予以分配。一、二审未查清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涉案房屋归石某1与石某2按份共有。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参考一审向房屋经营中心调查的情况,本案诉争房屋系石某2享有的共有份额被拆迁后安置所得,石某1的共有份额在与其名下的其他房屋合并计算面积后获得了拆迁安置补偿。石某1主张石某2在拆迁安置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缺乏依据。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石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春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圣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