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勇辉、黄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辉,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高勇辉,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西大街71号,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黄斌,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勇辉与被执行人黄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勇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