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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7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近林与杨学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近林,杨学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100号原告:邓近林,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所。被告:杨学富,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经理。原告邓近林与被告杨学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近林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邓近林负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