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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50曹嘉和与高振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嘉和,高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曹嘉和,男,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高振飞,男,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嘉和与被执行人高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曹嘉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