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雷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村民。雷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生效的(2016)陕0423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应给付雷某某水泥款8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红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