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孙新与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633号原告:孙新,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朝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委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委特别授权。被告: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连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孙新与被告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孙新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新以已与二被告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新负担。审判长 王庆善审判员 于海英审判员 张丰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咪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