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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黄克于、李晓霞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黄克于,李晓霞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2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366号1号楼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0001L3X20。负责人:郭明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芳(特别代理),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克于,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晓霞,女,成年,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黄克于、李晓霞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撤回对被告黄克于、李晓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减半收取1198.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韩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淑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