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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照荣、何香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58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照荣,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河南省新野县。2016年5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判决生效后在南阳监狱服刑,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自南阳监狱解回,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4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何香勤,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河南省新野县。2016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服刑,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自河南省女子监狱解回,于2017年3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4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谢东丽,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住河南省新野县。2015年7月17日因诈骗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吴金焕,女,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5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监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张照荣通过媒人易某等人将被告人何香勤介绍给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居民杨某2。张照荣、何香勤伙同被告人吴金焕、被告人谢东丽分别化名“张建立”、“何小勤”、“何小勤五姨”、“何小丽”,并冒充亲属关系骗取杨某2及其家人���信任,促成何香勤与杨某2订婚并共同生活,后何香勤同杨某2短暂生活后便失去联系。何香勤与杨某2订婚期间,张照荣、何香勤、吴金焕、谢东丽等人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杨某2家中骗取彩礼红包共计人民币12401元。2014年10月份(农历)左右,何香勤通过媒人易某等人将谢东丽介绍给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居民赵某。后张照荣伙同何香勤、吴金焕等人冒充谢东丽亲属骗取赵某信任,在谢东丽与同赵某相亲、订婚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编造各种理由向赵某索要彩礼红包等财物,共骗取现金人民币19400元整。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照荣、��香勤系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张照荣通过媒人易某等人将被告人何香勤介绍给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居民杨某2。张照荣、何香勤伙同被告人吴金焕、被告人谢东丽分别化名“张建立”、“何小勤”、“何小勤五姨”、“何小丽”,并冒充亲属关系骗取杨某2及其家人的信任,促成何香勤与杨某2订婚并共同生活,后何香勤同杨某2短暂生活后便失去联系。何香勤与杨某2订婚期间,张照荣、何香勤、吴金焕、谢东丽等人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杨某2家中骗取彩礼红包共计人民币12401元,赃款已挥霍。2014年10月份(农历)左右,何香勤通过媒人易某等人将谢东丽介绍给南���市卧龙区青华镇居民赵某。后张照荣伙同何香勤、吴金焕等人冒充谢东丽亲属骗取赵某信任,在谢东丽与同赵某相亲、订婚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编造各种理由向赵某索要彩礼红包等财物,共骗取现金人民币19400元整,赃款已挥霍。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吴金焕在湖北省襄阳火车站被公安人员发现其形迹可疑,经核实被告人吴金焕系网上逃犯,遂将其抓获。另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张照荣因诈骗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何香勤因诈骗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谢东丽因诈骗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的供述(1)被告人张照荣的供述我认识何香勤(何小勤),何香勤是我的干女儿。我没有给何香勤介绍过对象,就是跟着去参与过三次何香勤结婚的事,第一次是2014年何香勤跟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一个叫杨某2的人,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2015年的事,一个在邓州市白牛镇,一个在邓州市构林镇。何香勤和杨某2是怎么认识的我不清楚,2014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楚了,我第一次见杨某2是何香勤和吴金焕叫我跟她们一起去杨某2家看家的时候。在我们农村看家就是男女双方相亲以后互相都满意了,就到对方家里去看看对方家庭情况怎么样。大概前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何香勤和吴金焕叫我跟她们一起去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杨某2家��家,我当时没事就跟他们一起去了,到了以后何香勤和吴金焕在杨家院子里跟杨家人商量结婚的事,我在屋里跟不认识的人喝茶聊闲话,后来走的时候我看到杨家人给了吴金焕一个红包,有没有给何香勤钱我不清楚。我是以何香勤干爹身份去的。我都不认识照片上的人。(民警向张照荣出示谢东丽(何小丽)、赵某照片),我不知道2014年农历10月13日,赵某经何香勤介绍认识谢东丽,至同年农历10月20日二人结婚。(2)被告人何香勤的供述几年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张照荣给我说媒,让我和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马集村居民杨某2见面。当时我们在新野县歪子镇派出所门前见面,张照荣和我一起跟杨某2等人见了面,我们双方都比较满意就准备订婚了。见面过后十几天,我和杨某2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马集村杨某2家里订婚,当时跟我去参加订婚的有张照荣、吴金焕、谢小丽以及司机小周。我和杨某2订婚的时候,杨某2家给我一个订婚红包,里面装有现金10000元,给了张照荣、吴金焕、谢小丽每人一个600元的红包,又给了司机小周一个红包,大概是四五百元。订婚之后过了十几天我就跟杨某2生活在一起了,我先是在青华镇马集村杨某2家中住了十几天,之后又跟杨某2在南阳市七一路附近租房住了几天,后来我和杨某2家里吵架后就突然离开了杨某2,随后我手机也换号了,一直到现在我都没有见过他,也没有联系过杨某2。我和杨某2第一次见面,我们这边是张照荣和我,杨某2那边是杨某2、杨某2的父亲以及一男一女两个媒人。当时见面的时候,张照荣和杨某2的父亲以及两个媒人在一起说话,我和杨某2在旁边说话。张照荣和杨某2父亲等人说了什么我不清楚,我跟杨某2说我叫“何小勤”,又跟他说��我一些要求,然后我们就回去了。你和杨某2订婚的时候都有谁在场?订婚的时候我和张照荣、吴金焕、谢小丽以及司机小周一起去的,杨某2那边有杨某2、杨某2的父母以及几个媒人。张照荣、吴金焕和谢小丽参加我和杨某2的订婚?是因为张照荣跟杨某2父子说他是我父亲,他又安排吴金焕冒充我姨,谢小丽冒充我姐,跟我一起去的。我和杨某2共同生活以后,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杨某2的父亲把谢小丽介绍给了赵某。谢小丽和赵某见面是在南阳杨某2的暂住处楼下一个饭店里,当时我就吃饭的时候去了一下,吃完我就离开了,具体他们怎么商量的我也不清楚。赵某和谢小丽见面之后一个多月就订亲了,当时跟谢小丽一起去订亲的有张照荣、吴金焕,倪天宇和我。订亲的时候赵某家里给谢小丽一个订亲红包,里面有多少钱我不清楚,另外又给了我和张照荣、吴金焕每人一个600元的红包,之后我们就回去了。大概过了一个月的时间,谢小丽和赵某结婚了,结婚那天我还参加了谢小丽的婚礼。参加谢小丽和赵某订婚时,张照荣说是谢小丽的父亲,吴金焕是谢小丽的姨,我会是谢小丽的表姐,倪天宇是拉我们去的司机。说是谢小丽的表姐,我没有冒充,那就是个称呼。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冒充谢小丽的亲属。谢小丽和赵某订亲时,我收了多少钱的红包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600元的红包,这个红包也不是给我的,是让我带回去给杨某2父亲的,因为这个媒是杨某2父亲说的,订亲那天他也不在。(3)被告人谢东丽的供述2014年天冷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何香勤把我叫到她在新野县歪子镇街上的暂住处,我到了以后看到还有一男一女在屋里,经过介绍我知道这两个人是“老张”、何香��的五姨。当时何香勤对我说看你现在过得不怎么样,跟我们一起说媒挣的钱多还没什么风险,我没同意,他们几个就轮番劝我,我当时也没有松口。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何香勤让我跟她一起去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马集村和一个叫杨某2的定亲,何香勤让我到那里以后假扮她亲姐,事后给我一个红包,我开始还不想去,何香勤、“老张”以及何香勤的五姨一直在劝我,我抹不开面子就跟他们一起去了。定亲那天中午,我和何香勤、“老张”、何香勤的五姨以及两个媒人一起赶到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马集村杨某2家中,到杨某2家以后何香勤给对方说“老张”是她的父亲,我是她姐,何香勤的五姨是她的妈或者姑,具体我记不清楚了。定亲的时候媒人说要给何香勤定钱,杨某2家里交给何香勤一个红包,里面应该是10100元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接着杨某2家里又给我和“��张”、何香勤的五姨以及几个媒人每人600元的红包,定亲结束以后我们就离开了。我跟何香勤、“老张”以及何香勤的五姨没有关系,我先认识的何香勤,之后何香勤介绍我认识了“老张”和她五姨。何香勤是2014年我们一起在新野县歪子镇街上吃饭的时候,经熟人介绍认识的。何香勤跟我说她跟“老张”和她五姨都是说媒认识的,不是亲戚关系。何香勤和杨某2定亲的时候,她之前跟人家说过她有个姐,于是她就让我假扮她亲姐去参加和杨某2的定亲。答:我当时也不想去,可是何香勤不停的跟我说,还说要给我红包,我抹不开面子就跟他们一起去了。何香勤和杨某2定亲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天下午何香勤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她玩。我赶到歪子镇街上何香勤的暂住处,当时何香勤、“老张”、何香勤五姨以及何香勤的丈夫倪天宇都在,何香��跟我说杨某2的父亲给我提了个亲,让我明天去见见。我知道何香勤是让我去骗婚,我不太想去,何香勤说这是杨某2父亲提的,没啥问题,于是我就同意了。过了两个星期左右,我自己赶到南阳市七一路杨某2和何香勤暂住处,在这里我见到了他们给我找的对象赵某,当时屋里还有“老张”、杨某2、杨某2的父亲以及赵某的朋友,何香勤跟赵某他们介绍说我叫何小丽,是她的亲姐,“老张”是我和何香勤的父亲。当天就是见了见面,也没说别的,走的时候赵某给了我200元的见面费,好像还给了何香勤100元的车费或者电话费,之后我们就离开了。跟赵某见面以后,我和何香勤、“老张”、何香勤的五姨以及倪天宇一起商量骗赵某这件事,何香勤说啥事都听她的,她安排到哪儿我们就做到哪儿,接着她安排赵某到新野来看女方的家。赵某他们到新野来看家的时候,被何香���骗到“老张”在新野县城郊的暂住处,我提前赶到“老张”的暂住处,赵某到了以后我们骗赵某说老家没人,现在都在这个地方跟我父亲(“老张”)住,赵某当时也没有怀疑。过了几天我和赵某就定亲了,定亲那天倪天宇开着车带着我和何香勤、“老张”、何香勤的五姨以及何香勤的儿子一起赶到南阳市青华镇杨官寺村赵某家里,何香勤假扮我的亲妹妹,“老张”扮演我爹,也就是父亲,何香勤的五姨假扮我姨,倪天宇假扮我表哥。当时我收了10100元彩礼,何香勤、“老张”以及何香勤的五姨和儿子每人收了1000元红包,倪天宇收了300元红包,何香勤还说我姑有事没来,又收了1000元红包,定完亲之后我们就回去了。在回去的路上,何香勤趁着上厕所的机会跟我说,收到的彩礼钱平分,把我的10100元彩礼钱要走了5000元。定亲之后没过多久我和赵某结婚了,婚后我以���南召老家开证明找赵某要了1000元现金,后来又以买电动车的名义找赵某要了3000元现金,我和赵某生活了两个月的时间就不跟他过了。杨某2那件事我只拿了600元红包,其他的钱没有。我收了赵某10100的彩礼钱,见面的时候收了200元见面费,结婚后又以各种借口骗了赵某4000元,彩礼钱分给何香勤一半,我自己收了9300元,期间赵某请我吃饭给我买衣服的钱也没多少,我记不清楚了。骗杨某2的有我、何香勤、“老张”以及何香勤的五姨,骗赵某的有我、何香勤、“老张”、倪天宇以及何香勤的五姨。骗杨某2的时候我没有参与商量,只是假扮何香勤的亲姐跟她一起去定亲,具体商量都是何香勤。骗赵某的时候我和何香勤、“老张”、倪天宇以及何香勤的五姨商量过几次,何香勤让我们都听她的安排,我们都按她说的做。“老张”是新野人,家是新野���青阳的,在新野县城郊乡暂住,听说他因为诈骗已经被关进监狱了。倪天宇是南召人,具体地方我也不清楚,他是何香勤的男人,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结婚证。何香勤的五姨是新野人,其他情况我不清楚。(4)被告人吴金焕的供述大概三四年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张照荣、何香勤、谢小丽他们几个以结婚的名义骗别人钱,让我冒充她们的亲戚,骗男方红包。我一共去过两次,一次是冒充何香勤的姑,另一次是冒充谢小丽的姨,张照荣每次都冒充何香勤和谢小丽的父亲。这两次我收了两个红包,一个里面装有600元,一个里面装有400元。我知道张照荣、何香勤以及谢小丽的是骗婚的,是因为张照荣、何香勤、谢小丽骗人之前在一起商量过,我当时也在场。我记得当时是在张照荣在新野县的暂住处,张照荣跟何香勤、谢小丽说没事���出去弄点儿钱,让我跟他们一起,冒充她们的亲戚,跟他们一起骗钱,他们当时的原话我记不清楚了,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张照荣平时就是说媒的,他跟何香勤、谢小丽都是说媒认识的,他说的弄钱就是带着何香勤和谢小丽去骗婚。张照荣、何香勤和谢小丽他们去找对象,找到以后就去跟人家相亲定亲,然后骗人家的彩礼和红包,张照荣都是冒充她们爹,我冒充过她们的姑和姨。我不知道张照荣、何香勤、谢小丽他们骗了多少钱,他们从来不告诉我,我问过他们,他们还说我管那么多干啥,我只收了两个红包。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2014年以来我被人骗婚,我们家里被骗了将近60000元财物,我今天来是想将我被人骗婚的情况给你们公安机关反映一下。我2010年左右离婚了,后来我一直没有对象,2014年11月份我父亲杨某1说有人要给我介绍个对象,然后约好让我到南阳市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派出所门口见面,当时见面的女的自称自己叫“何小勤”,还有一个男的跟她一块,这个男的自称是何小勤的父亲,他说他叫“张建立”,何小勤称她也才离婚,而且见面的时候何小勤怀里还抱有一个七八月的小孩,何小勤自称是她的小孩,见了以后我们双方都感觉挺满意,然后我们双方都留了联系方式。前期见面给何小勤买手机衣服吃饭等花了1000元钱左右,结婚给何小勤11400元钱,给六个媒人和张建立、何小勤的姑、何小丽一共5600元钱,随后何小勤又说想要我妹妹(杨迅)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后来我父亲将项链和戒指给我,我又给何小勤了,黄金项链和戒指一共价值8200元钱,发票和手续可能找不到了,杨迅给何小勤还买了大约有3000多元钱的衣服,而且还给何小勤的闺女买了一部��机和给何小勤娘家四家人送礼,这四家人分别是何小勤她舅、她自称的姑、她老表、还有她自称的父亲(张建立),大概花了1500元钱;何小勤说她的房子每个月都要交1700元钱的保险,要连续交8个月,我们出了6个月的钱一共10200元,何小勤称她在新野县医院剖腹产医药费借他兄弟12000元钱,说让我们还,我们先给她6000元钱,我们又问我大妹子(杨春梅)借了6000元钱,借来的这6000元都给何小勤了;随后何小勤说她去四川,她又向我们要钱,走时候我们又给她2000元钱左右,而且没过多少天何小勤给我打电话,说她在四川儿子有病了,让我们给她汇3000元钱,然后我们在陆营镇一个银行汇去3000元钱,何小勤的账户是多少我也忘记了,期间何小勤还领一个女的过来,这个女的自称是何小勤表姐,这个女的说她叫“李子月”,说让我们帮着给她找个婆家,她说她也离婚了,���后我们没有同意给她找婆家。一共给何小勤等人大概57900元钱,包括买的东西。钱主要都给何小勤了,还给三个媒人,还有称是何小勤的姐何小丽、张建立、还有何小勤的姑,钱都是给她们各人手里了,给钱都是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马集村229号家里和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马干屯村225号我租住的地方给的,还有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一个银行给何小勤汇过去的。我们后来打听得知,三个媒人分别叫易保付、陈某、华某,后来何小勤不见后,我们通过打听得知何小勤真名叫何香勤,张建立真名叫张照荣,并且张照荣根本就不是何香勤的父亲,李子月真名叫何月巧。(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4年阴历十月十三的一天傍晚,我们庄上的张天河到我家找我说他认识一个媒人,媒人那里有个头可以给我介绍。当时说这个女子叫何小丽,并说何小丽的妹妹何小勤介绍给了马集的杨某2,都是知根知底的才给我介绍,我一听条件还可以就答应了,然后第二天张天河联系着我到南阳见的何小丽。易某和陈某也是媒人,张天河就是通过易某给我介绍的何小丽,去南阳见面的事也是易某给对方联系的。我们四人在我们村东头见面,然后坐公交车到的南阳。我们是在杨某2在南阳七一路租房子的地方见的面,我也不知道那个是什么村。我们到南阳杨某2的租房处见到何小丽后,何小丽说何小勤是他妹妹,她俩以姐妹相称。中午我请他们在旁边一个小饭馆吃的饭,吃过饭后何小丽说要是我愿意了下午要到我家看看,我说愿意。她说她来南阳是打的来的,让我将100元的打的钱给她。我给了她100元钱,下午14时多我花了160元钱租了两辆轿车去我家,何小勤、何小丽、张天河、易某、陈���都跟着我去了。到我家之后,何小丽看看说也同意,张天河给我说按女方老家的规矩见面要是成了要给每人200元钱。然后我给了张天河400元钱,张天河给了何小勤、何小丽每人200元钱。当时说的是阴历十六,何小丽的家人要到我家定亲,然后他们都走了。阴历十六上午,张天河、易某、陈某及何小丽、何小勤、何小丽的姨、何小丽的爹都到我家了,何小勤还抱着一个小孩,并说她姑有事没来,给他们开车的男子说是何小丽的表哥,我记着是一辆内蒙古牌照的黑色轿车。当时说的是要给何小丽彩礼钱10100元,何小勤、何小勤的孩子、何小丽的姨、何小丽的爹每人1000元,何小丽的姑没来,也给了他们1000元钱让捎回去了。媒人这边张天河、易某、陈某也是每人1000元,给了何小丽开车的表哥300元钱。中午都在我家吃的饭,并说要我阴历十七到新野再看看何小丽���爹后商量结婚时间,下午他们都走了。阴历十七上午,我让门口一个叫赵玉宝的开着车拉着我、我嫂子李岑丰及张天河一起去的新野,当时我花了1200元钱买的肉、牛奶等礼物去的,我是给何小丽打的电话问的路,最后在新野一个叫老虎庄的工地工棚里见的何小丽,还有何小丽的爹及何小勤。何小丽说他爹在这个工地看工地,家里哥们都去打工了没人,才在这里见面。中午我们就在那个工地食堂吃的饭,然后说的是阴历二十结婚,何小丽说要买摩托,我说等结婚登记后买电车就行了,不买摩托,并说阴历十九,何小丽到潦河住宾馆。阴历二十到我家成亲,何小勤送何小丽到我家。阴历十九中午,何小丽到潦河住到潦河宾馆,我去见她领着她在潦河买了2000元钱的衣服,晚上的时候,何小勤抱着她孩子坐着她表哥的车到的潦河,我给她表哥200元钱。阴历二十早上,我租车去潦河宾馆将何小丽接到我家里,当天在我家我请的亲戚朋友吃饭,没有举行仪式,当天就何小勤抱着她孩子来了,她家别人没有来。当时我说要登记结婚,何小丽说她离婚了,登记什么时候都可以,想结婚后再登记,结果她在我家住了十多天就走了,到后来也没有登记。结婚后何小丽在我家住了四、五个晚上,我和她也发生了性关系,结婚后何小丽又找各种借口想我要钱,何小丽说回南召开证明给我结婚需要1000元钱,说她爹有病要看病向我要了1000元,说要买电车,我给了她4000元,到最后电车也没买她就跑了。前前后后有十多天,到十多天的时候,何小丽说在新野的是她养父,她要回瓦店娘家看看,我带着我女儿和何小丽及一个叫夏姐的女子一起去的瓦店,叫夏姐的女子是何小丽喊的一起去的。到瓦店后有两个女子过来,一个说是何小丽的姐,一个说是何小丽的妹,我们在瓦店街上吃的饭,吃过饭后何小丽转着说买电车,后来也没有买,下午13时多,何小丽接一个电话说她干爹的姐死了,然后那个叫夏姐的女子骑电动车带着何小丽跑了,我在后边追也没有追上,后来我再打电话,何小丽有时还接电话,到后期,何小丽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再也联系不上了。给何小丽及其家人24800元左右,媒人3000元,再加上我结婚买家具请客又花了2000多,下来共花了48000元左右。3、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0年左右我儿子离婚了,一直没有对象。华某知道后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易保付,大约是2014年11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华某给我打电话说易保付手头有个女的想介绍给我儿子,他让我去华寨街他店里见易保付。见到易保付后,易保付说这个女的叫何小勤,离婚了手续齐全,跟前带两孩子,人老实本分,适合我们家庭,不过说我们南阳没房子,要我们押30000元钱给何小勤,彩礼钱了随行情就行。然后我也同意,不过到最后那30000元也没有再要过。过了两天易保付让到南阳市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派出所门口见面,我和我儿子都去了,对方有何小勤、张建立、易保付、陈某及歪子镇一个70岁左右的老头。当时见面时女的自称叫何小勤,说张建立是她父亲。何小勤称她刚离婚,当时她怀里还抱有一个七、八月的男孩,见了以后我们双方都同意这门婚事,然后我们双方都留了联系方式就离开了。大约又过了半个月,我通过易保付说让何小勤到我家见面的事,当天中午何小勤、张建立、何小勤的姐姐何小丽、何小勤的姑、易保付、华某及陈某坐一辆面包车到我家,当时易保付说还有三个媒人没有到场。���午他们都在我家吃饭,吃饭中间易保付说了女方的要求,包括彩礼钱及媒人钱等。易保付说何小勤要10001元钱,跟前两个孩子每个200元,共10401元,司机200元,张建立、何小勤的姐姐何小丽、何小勤的姑、易保付、华某及陈某每人600元钱,没有来的媒人每人600元钱给易保付了,易保付又多要200元钱说是电话费。吃过饭后其他人都走了,何小勤带着那个七、八个月的男孩就住在我们家了。由于我儿子住在南阳七一路马干屯,何小勤有时住我儿子那里,有时住我们老家。大约过了两、三天何小勤说她新野老家的房子由于修火车路要扒她家的房子,但是要交8个月的保险才能得到房子的拆迁款,每月1700元,当时我就给了三个月共5100元钱。后来一共给了她六个月共计10200元,到第七个月时也就是2015年2月份左右都就不到何小勤了。这中间她还编造各种理由向我们要了三、四万元钱。期间何小勤说想要我女儿杨迅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后来我将项链和戒指给我儿子,我儿子将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又给何小勤了,黄金项链和戒指一共价值8200元钱,杨迅给何小勤还买了有3000多元钱的衣服,给何小勤的闺女买了一部手机并且给何小勤娘家四家人(何小勤的舅、何小勤的姑、何小勤的老表、张建立)送礼物,手机和礼物共花了1500元钱;何小勤称她以前在新野县医院剖腹产医药费借他兄弟12000元钱,说让我们还,我们凑够12000元钱后给何小勤了;后来何小勤说她去四川参加他兄弟的婚礼,又向我们要了2000钱,到四川后说儿子有病了,让我们给她汇了3000元钱。还有说她表嫂生小孩要递礼要了600元。然后就是2015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何小勤说她去广州她舅那里接她闺女,然后她就走了。没过两天何小勤说她闺女了在广州被骗到传销窝点正在找,说让她父亲也去广州接她闺女,说要1700元钱给她父亲张建立,后来我到新野县城商品街张建立的暂住处,给张建立1700元钱。何小勤走以后刚开始还能联系上,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后来我们就联系易保付、华某,易保付、华某就和张建立联系,张建立说人不回去了会赔我们钱,要么有么有人要么有钱。后来连张建立也联系不上了。随后我们打听出来张建立真名叫张照荣,根本就不是何小勤的父亲,而且他因为骗婚被公安局抓着了。听我儿子说前期见面时还给何小勤买手机、衣服、吃饭等花了1000元钱左右,包括买的东西,一共给何小勤等人大概59000多元钱。除了给媒人的钱及何小勤亲戚的见面钱什么的,剩下的钱主要都给何小勤了,大部分都是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马集村229号家里和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马干屯村225号我儿子租住的地方���的,还有就是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一个银行给何小勤汇过3000元钱。(2)证人华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我给杨某1的儿子杨某2介绍过对象。当时通过易某给杨某1的儿子介绍过一个叫何小勤的女子。2014年11月份,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易某到我店里找我说要给我们一家子的华成军介绍对象,说的这个对象就是何小勤,易某说何小琴是离婚头,跟前还带有一个女孩和一个男孩。当时因为华成军在外打工没在家,就没有再给华成军介绍。又过了两天,杨某1到街上赶集到我店里坐,我给他说了易某手头有个女子可以介绍给他儿子,杨某1也同意,然后我就给易某联系在我店里见面说这个事。双方也都同意,杨某1和易某彼此留了电话就离开了。又过了两天,听说他们约着到歪子镇派出所门口见面了。大约又过了一段时���,具体有多久我也忘了,杨某1给我联系说双方见了都同意,准备一次成,媒人们都到家吃顿饭就算结婚了,当天我和易某、陈某都骑电动车到杨某1家了,当天中午何小勤、何小勤她父亲、何小勤的姑及何小勤的姐也坐一辆面包车到杨某1家了,何小勤还抱着一个小男孩。中午我们在一起吃的饭,何小勤家里让杨某1家在南阳市区买房子,还要把房产证的名字写成何小琴儿子的名字,别的说的什么我也记不住了。当时杨某1给了我600元红包钱算是介绍费,给易某、陈某也是每人600元。易某说还有三个媒人没来,杨某1又给易某1800元钱让他带走了。至于给何小勤及其家人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后来听说何小勤在杨某1家住了一段时间,再后来听杨某1说他们又是给何小勤钱买首饰、衣服什么的,何小勤骗走他们钱财后就从家里走了找不到了。何小勤及其儿子、何小勤她父亲、何小勤的姑及何小勤的姐都去了,因为在歪子派出所门口见面时他们都介绍过,当时我也没去,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介绍的,也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只是在杨某1家里吃饭时他们是那样称呼的。我是想着中间搭个线做个好事给杨某1家介绍媳妇,我也没想到后来变成这样,当时在农村风俗介绍一个离婚头媒人好处费是2000元,因为考虑都认识才说只要600元钱。知道杨某1家被骗后,我和易某到杨某1家里给杨某1退我们拿的介绍费,杨某1不接。期间,我还对杨某1说过让他儿子和何小勤登记结婚的事,杨某1说何小勤在新野有宅子,修高速路冲着她家房子了,现在登记了以后拿赔偿款有影响,还说每月要交一笔什么费用,我还给他说冲着她家房子了应该给咱们钱才对,怎么还要交钱,我还劝他慎重点,起码交钱了要有手续才行。(3)证人��某的证言:我在2014年给杨某1的儿子杨某2介绍了一个何小勤的女的结婚,后来听老杨说被对方骗了,我今天是主动来说明情况的。我和镇上开棺材店的华某是朋友,杨某1是我通过华某认识的,平时没事了我们几个就给人说个媒,大概在2014年11月份,我在新野歪子街一个饭店给别人说媒时,有一个老头过来找我说他有一个女儿,刚离婚现在带个小孩,想让我帮着给找个家,说家是新野上庄的,说也不要彩礼,只要能在一块过好就行,我说行就和他互相留个号码。后来我和华某在一起就说起这个事,华某就和杨某1说了,杨某1让联系和他儿子见一下,过了两天我们就约在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派出所门口见了面,我好像是和陈某去的,老杨和他儿子杨某2一块来的,那个老头和一个女的来的,说来的女的是他女儿何小勤,何小勤当时抱个婴儿,说是她的小孩,现在刚离婚,后来杨某1父子就和何小勤父女互相留了电话,后来我们就离开了。又过了半个月时间,杨某1说他们儿子的事成了,让我到家里去吃饭,我就和华某、陈某骑电车去了老杨家,到老家见到何小勤父女,还有两个女的说是何小勤的姨还是姑我记不清了,后来我们就在老杨家吃了饭,吃完饭老杨给我、华某、陈某一人一个红包,又把其他三个媒人的红包给我让我给捎回去,后我们三就回家了。之后就没有和何小勤父女联系了,到2015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老杨说何小勤跑了,把他们彩礼钱骗了。我之前和华某说给老杨介绍成了能给多少礼钱,华某说最多几百元钱,后我就说是六个媒人,多说了三个媒人,老杨一共给了六个红包,每个红包是六百元钱,让我捎的三个红包我就拿着花了。(4)证人陈某的证言:大概是在2014年11月份左右,我和易某在新野歪子街一个饭店给别人说媒时,有一个老头过来和易某说他有一个女儿,家是新野的,刚离婚现在带个小孩,想让帮着给找个家,说也不要彩礼,只要能在一块过帮着带娃就行,后和易某互相留了个电话号码。过几天,易某说听华某说杨某1要给他儿子找个家,给那天那老头约着一起去见一下。过了两天我们就约在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派出所门口见了面,我和易某一起去的,老杨和他儿子杨某2一块来的,那个老头和一个女的来的,说来的女的是他女儿何小勤,何小勤当时抱个几个月大的小孩,说是刚离婚,杨某1父子就和何小勤父女相互介绍了情况互留了电话,之后我们就离开了。又过了大概半个月,易某说杨某1儿子的事成了,喊着到家里去吃饭,我就和华某、易某骑电车去了老杨家,到老杨家见到何小勤父女,还有两个女的我记不清是何小勤的姑还是姨了,后来我们就在老杨家吃了饭,吃完饭老杨给我、华某、陈某一人一个红包,易某说还有三个媒人没来,老杨又给易某三个红包让捎回去,后我们三就回家了。之后就没有和何小勤父女联系了,到2015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老杨说何小勤跑了,把他们骗了,我和华某感到不好意思去找老杨退红包,老杨就是不要。老杨共给了六个红包,我和华某每人一个红包,易某拿了四个红包,每个红包是六百元钱。(5)证人张某的证言:答:我平时在家经常给人说煤。2014年年底,易某找到我说,有个女的想找个男的结婚,他之前已经将这个女的妹子介绍到马集村杨某2家。我听他这样说,就想起来我们同村有个叫赵某的是单身,也想找对象。当天晚上我就去找赵某把这件事说了。赵某同意了,第二天我们就一起到南阳见了女方何小丽。当时我们在杨某2的暂住处见了对方,俩人都很满意。过了两三天俩人就定亲了,定亲当天我和易某、陈某作为媒人到赵某家。何小丽那方来了五六个人,有何小丽的妹子、何小丽的爹、何小丽的姨,还有一个司机,何小丽的妹子还抱了一个孩子。定亲的时候,赵某给何小丽彩礼一万元,给我们媒人,还有何小丽的家属每人一千元的红包。定亲结束后,我们就离开了。过了七八天,何小丽就和赵某结婚了,我当时还去吃饭了,谁知道过了四五天赵某就过来找我说,他的媳妇跑了。想让我帮忙找人,找不到人就把钱要回来。我后来联系了易某和陈某,让他们帮我一起找人。后来人一直没有找到,赵某又一直找我要人。我没有办法了,就找到易某,陈某,我们三个就把当时赵某给的一千元红包,共三千元还给赵某,同时易某、陈某两人拿出六千元,赔给了赵某。赵某是我的同村,他一直单身。他知道我是说媒的,之前给我说过让我帮他找对象。我就收赵某一个红包,一共是一千元。赔赵某六千元因为是我和易某。陈某给赵某介绍的对象。知道赵某被骗之后,我们心里过意不去,就把当时收的三千元红包还给他了,另外又赔偿了赵某六千元钱。当时参与赵某、何小丽定亲的赵某一方家属有好多人,我记不住了。何小丽一方有何小丽、何小丽的妹子、何小丽的爹、何小丽的姨,还有一个司机,何小丽的妹子抱了一个孩子。还有我和易某、陈某三个媒人。4、书证(1)被告人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四名被告人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抓获经过(3)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害人杨某2、赵某,证人杨某1、易某辨认出张照荣就是伙同他人诈骗的人。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18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罪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照荣、何香勤、谢东丽、吴金焕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共同犯罪、认罪态度、漏罪、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照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何香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吴金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四、被告人谢东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3000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蔡 军审 判 员  王丽飞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谷君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