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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652朱秀良与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秀良,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5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良,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青海湖路恒翔银座七楼。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志,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朱秀良因与上诉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朱秀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另,朱秀良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按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朱秀良撤回上诉。朱秀良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朱秀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禹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