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王凤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凤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445号罪犯王凤财,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3月4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凤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7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5年5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9年9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王凤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9月30日20时许,王凤才因其妻刘淑凤提出不和他一起生活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淑凤抄起镰刀砍王凤才两刀,后被王将刀夺下,追至本屯张春燕家小卖铺处,王用镰刀照刘淑凤腰部、头部猛砍数刀,致刘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8.0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凤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凤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