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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610号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8711053Q。法定代表人:朱法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法定代表人:腾本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4元,由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焉兆生审 判 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