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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乔贵福与高纯燕、孙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贵福,高纯燕,孙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4453号原告:乔贵福,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莱阳市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涛、王宁,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纯燕,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西户。被告:孙明星,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西户。原告乔贵福与被告高纯燕、孙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高纯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明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5000元、律师费5700元,合计110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2016年8月21日,二被告分两次共同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不还的利息承担方式。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偿还借款。现原告急需用钱,经向被告主张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高纯燕辩称,借款105000元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0元、律师费5700元,但要求延期还款。被告孙明星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被告高纯燕向原告乔贵福借款60000元,约定2016年6月15日前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五倍计算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因借款逾期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2016年8月21日,被告高纯燕、孙明星共同向原告乔贵福借款45000元,约定2016年9月20日前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五倍计算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因借款逾期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以上两笔借款均以现金支付给二被告。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高纯燕、孙明星向原告乔贵福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原告要求其支付借款共10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律师费57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明星与高纯燕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纯燕、孙明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乔贵福支付借款本金105000元、律师费5700元,共计11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元、保全费1115元,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共同负担特快专递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