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8民初9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与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920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白鹤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向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蔓青,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傅崑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立,男,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民,男,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京0118民初920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惠利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惠利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瑞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秋 来自: